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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11-21 作者: 点击:

华龙网11月21日15时30分讯(记者 祝可)近日,检察院、市高法院、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今(21)日,记者从市检察院获悉,《细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也是《细则》区别于以往刑事诉讼程序的新规定。

“认罪认罚”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细则》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程序选择权、最后陈述权等基本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获得法律帮助?

《细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定期派驻值班律师或者及时安排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认罪认罚”后,检察机关咋处理?

1、不起诉

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作不起诉决定。

2、“快”起诉

对拟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对拟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值得注意的是,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案件,可以依法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啥作用?

《细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值班律师拟提出的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包括主刑、附加刑,并明确刑罚执行方式,一般应当具体、明确。建议判处财产刑的,一般为确定的数额。如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且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纳。

“认罪认罚”从宽幅度有多大?

被告人认罪的,按照有关自首、坦白、当庭认罪的相关量刑指导意见确定从宽处罚的幅度。

被告人认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含三年)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在审判阶段,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就愿意认罪认罚的,对其从宽处罚幅度应高于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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