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近期多次发现有不法分子冒充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诈骗活动。在此,我所对该等诈骗行为作出强烈谴责。我们将彻查并对不法分子追究法律责任。 敬请广大客户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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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郑大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八四年,前身为原河南省第三律师事务所,系河南省司法厅直属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目前,郑大律师事务所已建设成为一家提供包括非诉业务、民商诉讼、刑事诉讼等全面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下面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来讲解下民事诉讼中重复起诉的形式与认定。
禁止重复起诉或“一事不再审(理)”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意即当事人就某项事实或争议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生效裁判后,不得就此事实或争议再次起诉,人民法院亦不应对此再次进行审理。如当事人违反该项原则,再次提起诉讼则构成重复起诉。
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来看,1991年4月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1991年民诉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该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但“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对原该项规定略加改动,条款变更为第124条,另增加了“调解书”,全文变为:“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其中第24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该条还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解释明确了重复起诉的具体认定标准,易于掌握和运用,客观上起到了对重复起诉认定标准、“一事不再审(理)”原则适用标准统一的积极作用。
但就该规定的内容来看,如果仅从文义解释,重复起诉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反言之,三个条件不具备或条件不完全同一的,貌似就不构成重复起诉。因此,由该规定又引发了新一轮关于重复起诉认定条件的争议,成为审判工作的热点、疑点和难点问题。少数当事人在民诉法解释施行后,以第247条的规定条件为依据,精心构设再次起诉的条件,企图规避该条规定,绕开“重复起诉”之认定。而且从民诉法解释施行至今的审判实践来看,第247条所规定的重复起诉认定条件实际并不全面,如完全依照规定,会导致一些表面不符合重复起诉构成条件、实际应为重复起诉的案件“漏网”。
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坐落于企业云集的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主干道--科学大道上,拥有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和优雅、温馨的工作环境。律所现有专职律师15名,实习律师6名,兼职律师29名,行政人员4名,总人数共计54名,其中博士学历18名、研究生学历22名、本科学历14名,在河南省律师事务所中综合学历最高。汇集了一批国内、省内的各个领域的知名专家,结合郑州大学法学院的学术专业优势,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郑大律师事务所的先进管理理念还使得郑大律师具有高度的团队合作精神,不同领域的律师相互配合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法律服务。
“专业、创新、服务、高效”是郑大律师事务所一直推崇和坚持的办所理念。我们将秉承这一宗旨,持续提升自身素质,不断超越自我,依法维护客户的最大合法权益;同时,郑大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国家的法治建设,通过参政议政、普及法律知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以及各种公益活动等最大限度地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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