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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件中不容忽视的诉讼时效

发布日期:2018-02-02 作者: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 点击:

  在民事诉讼中,因原告错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权利不能得到保障的现象时有发生,诉讼时效制度属于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将直接影响权利人的权利保护。 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郑大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八四年,前身为原河南省第三律师事务所,系河南省司法厅直属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目前,郑大律师事务所已建设成为一家提供包括非诉业务、民商诉讼、刑事诉讼等全面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下面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来讲解下民事诉讼案件中不容忽视的诉讼时效。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也就是说,因为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由由债务人自愿决定,法院不会强制作出债权人胜诉判决,更不会通过强制力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正是为了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提高交易效益。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债权本身以及起诉权利并不丧失,也就是说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后仍可起诉,法院依然受理,在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法院将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大多数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适用该时效规定。依据《民法总则》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特殊诉讼时效:对于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诉讼时效。比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上述四种情形诉讼时效为1年。


  3、最长诉讼时效是指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即便权利人不知道权利受侵害也只能在20年内得到保护,且不存在中止中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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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的确定


  一般来讲,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侵权行为连续的,以行为结束之时为起算时间。另外《民法总则》规定了特殊情况时效起算时间:


  1、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同一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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