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近期多次发现有不法分子冒充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诈骗活动。在此,我所对该等诈骗行为作出强烈谴责。我们将彻查并对不法分子追究法律责任。 敬请广大客户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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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提纲
程序提纲,针对的是四个辩护角度中的程序辩护角度。这里的程序辩护,还要注意后续跟踪或者后期权利救济的问题。比如,对于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7条,办案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办案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3款,申请人有权继续申请复议;对于辩护律师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根据《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8条,办案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对辩护律师的书面申请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发问提纲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发问,包括发问被告人、被害人、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专家证人等。对不同对象发问的题目设计和逻辑是相通的,在此,我只谈对被告人的发问。
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向被告人发问完毕之后,是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的环节。辩护人发问被告人,是法庭调查阶段的一个重要程序,也是一个重要的辩护程序。
关于向被告人发问的内容,我的理解是以控方指控文书的内容为基础,兼顾证据和程序,落脚点是具体的犯罪构成要素。在涉黑案中,发问可能需要几天的时间,因为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多、涉案事实多,并且起诉书一般都存在指控事实的基本要素不完整,对于犯罪构成要素的表述不明晰、不准确的问题。辩护律师应采取发问的方式,通过被告人之口,让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呈现在法庭上。
三、质证提纲
质证提纲,是对四个辩护角度中辩方质证角度的具体落实,是为了应对法庭审理环节公诉人举证之后,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的环节。辩护人的质证,是从《最高法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章所规定的每一类证据的审查角度出发,对每一份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具体的意见。
关于质证,我在刑辩基本功之四的证据辩护角度中,已经有所提及。需要再次说明的是,辩护人发表的质证意见一定要有落脚点,要么是证据的收集程序违法而应当排除,要么是证据的内容不真实而不得采信,要么是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缺乏关联、不能证明具体的犯罪构成要素的存在。通俗一点讲,辩护律师的质证意见发表完之后,得让法官或者旁听者明确,控方的这份证据是能证明被告人罪轻还是无罪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罪轻或无罪的具体理由是什么。
四、举证提纲
举证提纲,落实的也是四个辩护角度中的证据辩护角度,是为了应对控方举证之后、辩方举证的环节。在此要再次强调,辩方的举证提纲应当包括具体的证据内容、明确的证明目的,并分析证据内容与待证事实(具体犯罪构成要素)之间的关联性。辩方举证提纲也要有一个落脚点,即该证据是证明被告人无罪还是罪轻,是如何起到证明作用的,具体的理由是什么。
五、辩论提纲
辩论提纲,是对四个辩护角度的全面落实,是在前述基础上的查缺补漏、重点出击,是应对法庭辩论环节的提纲,也是辩护词的核心框架。在辩论提纲中,对于尚未被解决的程序问题,要继续强调;对于控方指控的事实存在的问题,要再次重申、重点说明;对于控方证据存在的问题或辩方证据的证明效力,要进行宏观把握、微观解释;对于法律适用问题,要具体分析被告人所不具备的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直击命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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