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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近期多次发现有不法分子冒充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诈骗活动。在此,我所对该等诈骗行为作出强烈谴责。我们将彻查并对不法分子追究法律责任。 敬请广大客户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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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张老师
手机:18939240621
固话:0371-67448876
网址:www.hnzdlawyer.cn
地址:郑州市商鼎路70号18楼
(一)侵权行为共同性认定难
判断共同侵权是否成立的关键是确定数个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共同性。共同性既可能产生于行为人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而具有的主观关联性,也可能产生于因偶然导致同一损害后果而具有的客观关联性。对此,法院需依据在案证据并结合不同的共同侵权类型的特点,评价数个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共同性以及成立何种共同性,较难把握。
(二)免责抗辩事由成立判断难
在单独侵权民事纠纷案件中,侵权人仅需对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然而在共同侵权民事纠纷案件中,一人或部分人的直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需要由全体侵权人承担,即使其中的某些人并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对此,法院需根据不同的共同侵权类型的特点,判断各个侵权人的免责抗辩事由是否成立,较难把握。
(三)侵权人责任承担确定难
在共同侵权民事纠纷案件中,数个侵权人需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时法院需要明确数个侵权人共同导致的损害后果,不可任意扩大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在确定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赔偿范围时,法院需结合各个行为之间共同性的不同及因果关系类型的区别,判断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在确定数个侵权人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上,法院需结合数个侵权人各自的过错以及数个侵权行为的原因力进行判断,较难把握。
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团队由熟知公司法、公司治理结构、各行业情况及相关法律业务的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在重视纠纷处理的同时更注重风险防控,防范于未然。若有需要,随时与我们联系~